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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县执字第15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谢胜云、唐明英与宋晋军、王淑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胜云,唐明英,宋晋军,王淑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县执字第1583号申请执行人谢胜云,女,1977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申请执行人唐明英,女,1984年4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被执行人宋晋军,男,1969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县被执行人王淑美,女,196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谢胜云、唐明英与被执行人宋晋军、王淑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本院审结,该案的(2014)长县民初字第264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立案执行。同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宋晋军、王淑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宋晋军、王淑美在执行通知书送达后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谢胜云、唐明英借款本金80000元期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由被执行人宋晋军、王淑美承担申请执行费用1114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宋晋军、王淑美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谢胜云、唐明英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合议庭经合议认为,该案理应延期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长县执字第158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提供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对该案的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肖 强审判员 梁 军审判员 文罗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郑敏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