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成相与武汉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相,武汉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昌民初字第01598号原告:刘成相,男,1981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被告:武汉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武珞路572号。法定代表人:谢吉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成相与被告武汉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成相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武汉易初爱莲超市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成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成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审判员  夏秋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