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保民一终字第34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赵会欣与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保民一终字第3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焦杰一。委托代理人杨金肖,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亚男,河北俱时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会欣。委托代理人刘英敏。上诉人北燕赵市场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燕赵公司委托代理人杨金肖、张亚男,被上诉人赵会欣委托代理人刘英敏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2014)定民初字第2364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赵岚代理审判员杨占明代理审判员陈道忠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庞晓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