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昆民初字第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曹雨龙与朱钮昆、江苏省昆山第一中等专业学校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雨龙,朱钮昆,江苏省昆山第一中等专业学校,朱超群,钮延琴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昆民初字第144号原告曹雨龙。委托代理人计月英,苏州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尹继刚,苏州大名大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钮昆。委托代理人杜阿明,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省昆山第一中等专业学校,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城北街道永丰余路211号,组织机构代码46717234-0。法定代表人沈建兴。委托代理人戴卫华。被告朱超群。被告钮延琴。本院在审理原告曹雨龙与被告朱钮昆、江苏省昆山第一中等专业学校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依法追加朱超群、钮延琴为被告,现原告曹雨龙申请撤回对被告朱钮昆、江苏省昆山第一中等专业学校、朱超群、钮延琴的起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雨龙撤回对被告朱钮昆、江苏省昆山第一中等专业学校、朱超群、钮延琴的起诉。案件受理费644元,减半收取322元,由原告曹雨龙负担。审 判 长 周方园人民陪审员 唐琴娣人民陪审员 周 萍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苏 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