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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民初字第00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宝民初字第00297号原告刘某某,女,1980年12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宝塔区蟠龙镇。被告谢某某,男,1977年4月3日出生,汉族,现住宝塔区王家坪。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2015年4月30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实际由原告刘某某承担15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海红代理审判员  刘 薇人民陪审员  刘桂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董其兴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