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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47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5

案件名称

审理原告张世艳诉被告孙万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世艳,孙万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拟稿纸签发:(院长、分管院长或庭长)审核:(庭长或审判长)复核:(合议庭成员)拟稿:(案件承办人)校对打印:(书记员)发往单位:印刷份数: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莱阳城民初字第477号原告:张世艳,女,1979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西徐格庄村。被告:孙万通,男,1978年8月22日出生,汉族,住莱阳市古柳街道办事处李格庄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世艳诉被告孙万通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世艳撤回对被告孙万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小丽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李明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