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汝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4号原告周某某,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某某,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红侠审 判 员 胡忠义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