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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汝民初字第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原告周某某与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汝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汝民初字第94号原告周某某,女,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潘某某,男,1978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周某某自愿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某某撤回对被告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周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杜红侠审 判 员  胡忠义人民陪审员  王永斌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翠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