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徐刑执字第004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张雷犯受贿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雷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徐刑执字第00498号罪犯张雷。现在江苏省徐州监狱服刑。2012年10月19日,沛县人民法院作出(2012)沛刑初字第325号刑事判决,认定张雷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12日),没收财产人民币3万元,个人非法所得5.6万元及共同非法所得6.6万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2年12月19日交付执行。刑罚执行机关江苏省徐州监狱于2015年4月9日作出(2015)苏徐狱减建字第55号《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罚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从事机工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该犯自服刑以来,受到监狱表扬二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本院对其予以减刑。经审理查明,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有该机关提供的罪犯悔罪认罪书、罪犯计分考核累计台帐、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该犯没收财产刑未执行,涉案赃款未退缴。本院认为,罪犯张雷在服刑期间虽能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但其受贿赃款未能退出,没收财产刑未执行,其犯罪行为所产生的社会影响并未消除,且在本院审理其减刑案件期间,经教育仍不愿退出赃款,不应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原判刑罚情况以及退赃、财产刑执行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该犯不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不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雷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徐作云审判员 陆连东审判员 刘 康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丁世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