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垦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魏晓华与蒋向明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华,蒋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207号原告:魏晓华。被告:蒋向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审结。该案(2014)垦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向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垦利县支行1615000401016XXXXXX号帐户上的存款1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守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