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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垦执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1-28

案件名称

魏晓华与蒋向明保证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垦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垦利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晓华,蒋向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垦利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垦执字第207号原告:魏晓华。被告:蒋向明。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垦利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24日审结。该案(2014)垦商初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的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蒋向明在中国工商银行垦利县支行1615000401016XXXXXX号帐户上的存款160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扈亭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汤守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