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龙法执字第1227、122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张某成、戴某某与庄某某、张某平、林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成、戴某某等二人,庄某某,张某平,林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深龙法执字第1227、1228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成、戴某某等二人。被执行人庄某某。被执行人张某平。被执行人林某某。申请执行人与三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二案,本院作出的(2014)深龙法民一初字第265、2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三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成、戴某某等二人支付借款、利息及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和受理费等共计19万元。因三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并予立案执行,案号为(2015)深龙法执字第1227、1228号,二案执行费共计2200元。在执行过程中,由于三被执行人拒不履行其在本案中的付款义务,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林某某名下银行存款1922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美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田忠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