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35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吴强强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吴强强

案由

绑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358号罪犯吴强强,男,1983年9月24日出生于山东省平度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月26日作出了(2011)雁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以犯绑架罪,判处罪犯吴��强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吴强强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吴强强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159.7分,2013年被评为监狱劳动积极分子。同时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罚金缴纳凭证、平度市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吴强强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吴强强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5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敖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