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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泾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367号原告马某,女,回族,生于1989年1月7日。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86年3月14日。本院在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中,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单俊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