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泾民初字第36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某诉马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泾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泾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泾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泾民初字第367号原告马某,女,回族,生于1989年1月7日。被告马某某,男,回族,生于1986年3月14日。本院在受理原告马某诉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在适用简易程序中,原告马某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我国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某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单俊生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杨春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