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朱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南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792号原告:朱某,女,汉族,1979年3月6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何某,男,汉族,1971年12月10日出生,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100元由原告朱某承担。审判员 闵万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章瀚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