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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特字第013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等保证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特字第01373号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芙蓉南路828号杰座大厦。法定代表人刘永生,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捞刀河乡政府内。法定代表人赖立新。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金霞开发建设有限公司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申请。审 判 长  邓子平代理审判员  李 琼代理审判员  王 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代理书记员  沈 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