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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37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李中良与刘青先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中良,刘青先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一初字第01237号原告:李中良,男,汉族,1961年1月10日出生,农民。被告:刘青先,男,汉族,1961年11月27日出生,农民。在本院审理原告李中良与被告刘青先租赁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本案经调解,被告已返还原告5000元租赁费。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中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中良负担。审判员  徐先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范 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