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张海涛与陈火国、陈晓玲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海涛,陈火国,陈晓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69-1号申请执行人张海涛,男,1980年8月22日出生,汉族,宁夏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陈火国,男,1976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宁夏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执行人陈晓玲,女,1975年1月27日出生,汉族,宁夏贺兰县人,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金民初字第270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陈火国、陈晓玲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陈火国、陈晓玲向申请执行人张海涛偿还借款2万元,负担案件受理费275元,承担执行费204元,合计20479。但被执行人陈火国、陈晓玲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冻结)被执行人陈火国、陈晓玲的银行存款20479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马君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