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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高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孔华岳与黄桂兰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华岳,黄桂兰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高民初字第270号原告孔华岳(反诉被告)。委托代理人廖卫根,曹龙美,江苏福坤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桂兰(反诉原告)。委托代理人周书梅,泰州市高港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合并审理本诉原告孔华岳与本诉被告黄桂兰健康权纠纷及反诉原告黄桂兰与反诉被告孔华岳健康权纠纷案件中,本诉原告孔华岳及反诉原告黄桂兰均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本诉原告孔华岳及反诉原告黄桂兰撤诉。案件受理费225元,由本诉原告孔华岳负担。审判员  李安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谢振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