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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镇民初字第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慧与被告陈园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陈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413号原告:张慧,女。委托代理人:尚光科,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园,男。原告张慧与被告陈园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原告张慧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慧撤回对被告陈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长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