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镇民初字第04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原告张慧与被告陈园为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慧,陈园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镇民初字第0413号原告:张慧,女。委托代理人:尚光科,河南省镇平县贾宋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园,男。原告张慧与被告陈园为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3日受理后,原告张慧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慧撤回对被告陈园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 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长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