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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惠阳法执字第45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方元斌与被执行人蓝少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5)惠阳法执字第456-1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方元斌与被执行人蓝少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方元斌拒不履行本院(2014)惠阳法刑一初字第2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医疗费5268元、护理费5800元、误工费9800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400元,共计21268元;以及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蓝少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远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