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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47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田文与东北印刷厂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文,东北印刷厂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和民四初字第00470号原告:田文,女,汉族。被告:东北印刷厂。法定代表人:潘大庆,系该单位厂长。委托代理人:周宇,男,汉族,系该单位员工。原告田文诉被告东北印刷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我是东北印刷厂退休职工,2000年单位领导分厂长夏绍孔找我谈话,说现在国家有新文件规定,电脑打字是特殊工种,女45岁退休,我说既然国家有文件规定,我就同意退休,当时心里很难受,孩子正上大学需要钱,实在不愿意离开工作20多年的地方,没有办法,国家有规定,只能服从,直到2014年同志打电话问好,并说她现在退休了,我问她多大岁数,她说50岁,这对我的打击太大,单位怎么能骗我退休呢,过几天,我到单位了解情况,单位新任劳资科长告诉我说打字不是特殊工种,国家也没有这方面的文件规定,这犹如晴天霹雳,我接受不了这个事实,我问科长我是根据什么工种退休的,他查了一下,告诉我是暗室显影工作退休的,他还查询我是否领取过保健补贴,结果没有。这是对我最大的伤害,1979年新照排车间成立,让我临时做显影工作,81年我怀孕了,挺着肚子天天接触化学药水,反映极大,经常呕吐,全照排的人都知道,没有人过问,直到孩子渐渐长大,我才知道对孩子的伤害有多大,孩子现在已经30多岁了,体质虚弱,免疫力低,经常生病,我总在思考是不是当年的工作给孩子造成的伤害呢?暗室显影是我心痛的地方,如今竟然以这个工种让我退休,我冤、我冤,我比窦娥还冤,劳动法有明文规定,特殊工种必须连续工作8年才能按特殊工种退休,我只在暗室显影工作了3年,79年至82年,老照排的同志都是证人,82年孩子出生,我上班后,就在机器上打字了。特殊工种要给保健补助,而我一分钱每领过,劳资科已查证,我一个月前才知道,我档案里根本就没有记录过我暗室显影工作,大家都知道,退休是根据个人档案的记载所决定的能不能退休,档案没有记载,怎么能退休呢,职工个人登记表必须有个人签字才能生效,而单位根本就没让我签字,各位法官,我冤不冤啊,谁能相信堂堂一个全民企业层层的领导干部满嘴的正义言词,违法违纪,编造虚假,欺骗劳动局,欺骗我退休,天理何在,正义何存,党中央明确提出有错必纠,违法必惩,以习主席为代表的党中央,带领全国人民的奔梦路上绝不允许这些欺骗违法违纪的现象存在,党中央已经用实际行动证明了这些,所以我要告东北印刷厂赔偿我的经济损失50000元,因为和我同龄入厂的同志每个月的工资比我多300至400元,我已退休15年,多少钱也弥补不了我所受的伤害,我心中的痛,东北印刷厂这种欺骗、造假,违法违纪行为必须得到应有的惩罚,我的经济损失一定让他们补回来,请各位法官明察。诉讼请求:赔偿工资损失50,000元。原告当庭明确诉讼请求为:2000年6月份退休,2000年7月份至今每月领取的养老保险金的差额。被告辩称:2000年7月份之后双方没有劳动关系,原告的养老金应由社保部分给予发放。本院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及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受案范围,经审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上述受案范围,因此,亦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田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田文。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苏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刘红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