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9号原告:衡水中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敏,该公司董事长。住所地:衡水市开发区新区五路北侧、新桥新路西侧中彩科技厂区1栋1-4层。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振华新路东、新区六南路ZB-0001号13幢1层。被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8431558X。住所地:衡水市桃城区技术大街28号。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5)衡桃北民二初字第59号民事裁定书,于二0一五年四月二十七日查封被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武国用(2013)第出075号土地和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衡开国用(2013)第033号、第036号的土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原告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财产保全,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衡水海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武国用(2013)第出075号土地和被告衡水海江压滤机集团有限公司名下衡开国用(2013)第033号、第036号的土地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联合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媛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