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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姚黎明与杨红星、杨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黎明,杨红星,杨雪云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宁民一初字第00700号原告:姚黎明。委托代理人:吕世辉,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杨红星。被告:杨雪云。委托代理人:吴汝亮,安徽西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姚黎明诉被告杨红星、被告杨雪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2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赵桂红独任审判,于2015年3月2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黎明及其委托代理人吕世辉、被告杨雪云的委托代理人吴汝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红星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经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黎明诉称:2014年1月29日,被告杨红星因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出具借条,该借条对借款金额、借款利息等进行了约定,但两被告并未按约付息。后原告一直向两被告催要,两被告未予支付。该笔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杨雪云对该笔借款应负连带偿还责任。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两被告连带偿还原告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本金清偿止(按月息1分5计算,自2014年1月29日至本息清偿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负担。被告杨红星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材料。被告杨雪云辩称:原告与两被告于2011年曾经发生经济往来,2014年1月29日两被告都没有向原告借款,原告出具借条,被告不知情,现被告杨红星下落不明,期间如有借款,系其个人债务,应由被告杨红星承担偿还责任,不能视为夫妻共同债务。原告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了下列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用以证明原告身份信息及主体资格。2、被告杨红星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杨红星向原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3、两被告结婚登记申请书及审查表复印件各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的夫妻关系被告杨雪云对原告所举证据的质证意见为:对证据1、3三性无异议,对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证如下:被告未到庭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发表质证意见,被告杨雪云对原告所举证据1、3无异议,被告杨雪云对原告所举证据2的真实性有异议,但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反驳,审查认为,原告提供的证据1、2、3均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要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特征,对上述证据均予以采信。本院根据采信的证据,并结合当事人陈述,确认以下案件事实:2011年,原告与两被告曾发生经济往来。2014年1月29日,被告杨红星向原告出具了一张借条,该借条载明:“今借到姚黎明壹拾万元人民币整,月息1分伍”。双方约定了借款利息,未约定借款期限。后原告多次向被告杨红星催要借款,被告杨红星未予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拖欠至今。同时查明,被告杨红星和被告杨雪云系夫妻,上述借款发生在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被告杨红星与原告在发生经济往来后,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长期未予归还所借款项,其拖欠行为有悖于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视为其夫妻共同债务,两被告应共同承担偿还责任。原告要求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并不违反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杨雪云提出其对本案借款不知情、该借款系被告杨红星个人债务的辩解意见,但未相关证据予以证实,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该辩解意见不予采纳。被告杨红星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诉讼权利。据此,本院为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杨红星、被告杨雪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向原告姚黎明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4年1月29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判决确定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660元,减半收取1330元,保全费1170元,合计2500元,由被告杨红星、被告杨雪云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宣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赵桂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兰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