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西调确字第1284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俞恒锡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调确字第12849号申请人俞X,男,1955年6月11日出生。申请人俞X1,男,1957年2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俞X2,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申请人俞X3,女,1964年12月18日出生现住美国丹佛市达科他道西12769号。委托代理人俞X2,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申请人俞X2,女,1960年1月26日出生。2015年4月28日,申请人俞X、俞X2、俞X3、俞X1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4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合法有效,该协议书内容如下:“1、俞X4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X号(建筑面积:41平方米,产权证号:xxx)房屋产权由俞X2继承;2、俞X4名下座落在北京市西城区X1号(建筑面积:54.2平方米,产权证号:xxx)房屋产权由俞X继承;3、俞X1、俞X3均放弃对上述房屋的继承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俞X、俞X2、俞X3、俞X1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4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张兰云、博宁在北京市西城人民调解委员会签订的(2015)西民调字第148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院依法作出裁定后,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曲凌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润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