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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尚执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3-03

案件名称

尚志市泰源木业有限公司与胡明春合同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尚志市泰源木业有限公司,胡明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第310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泰源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尚志市。法定代表人:袁忠林,经理被执行人胡明春,男,1967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绥芬河市。本院在执行(2014)尚商初字第283号申请执行人尚志市泰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胡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全部执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2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扬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