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濉民一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李广超与姚凤坤、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超,姚凤坤,冀洋,王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濉民一初字第01311号原告:李广超,男,1973年8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委托代理人:梁晴宇,安徽律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姚凤坤,男,1979年8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濉溪县。被告:冀洋,男,1977年6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被告:王磊,男,1976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濉溪县。原告李广超与被告姚凤坤、王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10日向本院起诉。2015年4月24日,李广超申请追加冀洋为本案共同被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被告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应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代理审判员 马 维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梦醒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