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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鲁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赵保德与王召、王振伟、李帅耀、鲁山县昭平台水里灌溉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赵保德与被告王召、王振伟、李帅耀、鲁山县昭平台水里灌溉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禹乔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小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