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鲁民初字第119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赵保德与王召、王振伟、李帅耀、鲁山县昭平台水里灌溉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鲁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鲁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鲁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鲁民初字第1196号原告赵保德与被告王召、王振伟、李帅耀、鲁山县昭平台水里灌溉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禹乔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崔小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