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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新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马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顾 峥人民陪审员  孙智坤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