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民初字第1586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马某与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民初字第1586号原告马某。被告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未能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顾 峥人民陪审员 孙智坤人民陪审员 张 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 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