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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徐明顺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2299号被执行人徐明顺。被执行人徐明顺诈骗罪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20日作出的(2014)东刑二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于2014年12月3日立案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人民币60000元未能执行到位,执行费人民币800元被执行人徐明顺未缴纳。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徐明顺无银行存款及房产、车辆登记记录。被执行人徐明顺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目前正在服刑,暂无履行能力,亦无财产可供执行。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调查笔录、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生效刑事判决所确定的罚金及赃款应当履行,但罚金及赃款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的能力,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东刑二初字第0011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本院可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潘惠慈执行员  陈金平执行员  单 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蔡成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