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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马书菊、秦善成与秦正强、白金香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菊,秦善成,秦正强,白金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82号原告马书菊,村民。原告秦善成,村民。委托代理人马书菊,女,原告秦善成之妻。被告秦正强,村民。被告白金香,村民。原告马书菊、秦善成与被告秦正强、白金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书菊、秦善成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秦正强、白金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书菊、秦善成自愿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书菊、秦善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马书菊、秦善成承担。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胜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