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马书菊、秦善成与秦正强、白金香生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书菊,秦善成,秦正强,白金香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382号原告马书菊,村民。原告秦善成,村民。委托代理人马书菊,女,原告秦善成之妻。被告秦正强,村民。被告白金香,村民。原告马书菊、秦善成与被告秦正强、白金香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马书菊、秦善成自愿提出撤回对被告秦正强、白金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马书菊、秦善成自愿撤诉,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书菊、秦善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马书菊、秦善成承担。审判员 于振方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王胜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