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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仓执委字第8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郑胜明与王荣火、陈珠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郑胜明,王荣火,陈珠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仓执委字第8号申请执行人郑胜明(公民身份号码:3521211957********),男,195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顺昌县建西镇际会村溪边**号。被执行人王荣火(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69********),男,196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江汜村莲花路**号。被执行人陈珠玉(公民身份号码:3521011971********),女,197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峡阳镇江汜村莲花路**号。申请执行人郑胜明与被执行人王荣火、陈珠玉追偿权纠纷一案,福建省顺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顺民初字第122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王荣火、陈珠玉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荣火、陈珠玉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237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檀章陈执行员  曹 蒸执行员  施潇宇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廖汉鹏附:本裁定书引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