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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苏商终字第00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与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浙江富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浙江富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

案由

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商终字第002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萧山市心中路绿都世贸广场写字楼802室。法定代表人李百明,该公司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长江路198号11楼。法定代表人张治宇,该公司董事长。原审被告浙江富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浙江省嘉兴市乍浦镇沪杭路港务局内五楼北侧西第二间。法定代表人马光祥,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苏美达国际技术贸易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浙江富康石化仓储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宁商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在规定期限内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浙江嘉悦石化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段晓娟代理审判员  史留芳代理审判员  林 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斯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