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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南法民二担字第7-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潘智鹏、杜毅勋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智鹏,杜毅勋

案由

担保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南法民二担字第7-1号申请人潘智鹏,男,汉族,1979年7月2日出生,汉族,居住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杨小明、李虹儒,广东粤勤师事务所律师、律师助理。被申请人杜毅勋,男,汉族,1971年6月25日生,居住佛山市南海区。申请人潘智鹏申请对被申请人杜毅勋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由独任审判员郭焕桃进行了审查,并于2015年4月14日召集双方进行听证。申请人称,被申请人因资金周转于2014年5月与申请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房地产抵押合同》,向申请人借款2300000元,借款期限为两年,自2014年5月1日至2016年4月30日止,月利率为0.7%,支付方式为按月支付。此外,双方还约定如被申请人没有按期向申请人支付利息,申请人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提前偿还所欠的全部借款和本息,且申请人有权按月利率三倍计算利息。被申请人自愿以其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物,并在房产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双方签订合同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支付借款2300000元。但被申请人自2014年9月1日起便未向申请人支付利息,该行为已严重侵害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请求法院裁定:1、拍卖或变卖被申请人杜毅勋的抵押财产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东路XXX号商铺;2、申请人潘智鹏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230万元、230万元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被申请人杜毅勋到庭参加听证并陈述如下:申请人提出申请依据的事实与理由属实,被申请人杜毅勋因资金周转困难现在无法归还欠债,同意申请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请法院依法处理。申请人在本程序中提供《借款合同》、电子转账凭证、借据、《房地产抵押合同》、他项权利证等为据。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均没有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为证明其债权、抵押权已提供了《借款合同》、电子转账凭证、借据、《房地产抵押合同》、他项权利证等证据证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主张的债权金额、提供的证据材料及要求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均没有异议,本院认定被申请人潘智鹏与申请人杜毅勋的借款关系、房地产抵押担保关系成立有效。现被申请人无力偿还欠款,申请人申请实现担保物权,被申请人杜毅勋没有异议,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百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杜毅勋的抵押财产[位于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小塘三环东路XXX号商铺(房地产权证号:02××90,02XX91)]准予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折价(变价),申请人潘智鹏对折价(变价)后所得款项在贷款本金2300000元及以该本金从2014年9月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利息的债权范围内优先受偿。申请费50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负担,被申请人应于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内向申请人支付。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郭焕桃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何钊盈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