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牙民初字第82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王某与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牙民初字第820号原告王某,女,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无职业,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被告隋某某,男,汉族,1977年5月9日出生,免渡河镇国营农场职工,现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4月28日以双方自行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王某撤诉理由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审判员 焦照华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靳 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