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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29

案件名称

范圣福与左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圣福,左素芬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包民一初字第01994号原告:范圣福。被告:左素芬。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圣福诉被告左素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范圣福于2015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左素芬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左素芬银行存款2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担保人盛恩美名下位于滨湖世纪城徽贵苑18-3103(权证字号:房地权证合产字第1101024**)的房屋一套。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郑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汪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