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法执字第1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张会杰与安晏明买卖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宫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宫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会杰,安晏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南宫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法执字第112-1号申请执行人张会杰,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被执行人安晏明,不便分类的其他劳动者。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会杰与被执行人安晏明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南宫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3日作出的(2014)南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现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安晏明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张会杰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了(2015)南法执字第112号执行裁定书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安晏明在银行的存款。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安晏明在银行的存款人民币121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金辉执行员 张 勇执行员 李双涛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烁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