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刑执字第033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伍兰香犯诈骗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伍兰香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合刑执字第03313号罪犯伍兰香,女,汉族,1974年9月10日出生,小学文化,贵州省普定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黄山市黄山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3月30日作出(2010)黄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伍兰香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罚金二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1年12月16日、2013年04月26日经本院二次裁定,分别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有期徒刑十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伍兰香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伍兰香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5年2月获表扬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一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伍兰香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伍兰香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减刑后刑期自2009年7月12日起至2015年6月11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洪 琳审 判 员 潘常青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光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