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行审执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6-29
案件名称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申请王松彪行政非诉案由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王松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昌行审执字第29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住所吉林市昌邑区中兴街105号。法定代表人安丰广,区长。委托代理人梁开春,吉林市昌邑区房屋征收经办中心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刘常利,吉林市吉昌房屋征收服务中心职员。被申请执行人王松彪,男,1965年3月20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通江街四川小区**号楼*单元*层*号。申请执行人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强制执行其作出的吉昌政房征补(2014)A087号《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第三项,本院受理后,在审查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达成执行协议。申请人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撤回申请。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申请执行人负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柴莉莉审 判 员 历建山代理审判员 邵明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周双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