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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和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许国明与黄明泉、陈丽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明,黄明泉,陈丽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700号原告:许国明,现住和龙市。被告:黄明泉,现住敦化市。被告:陈丽雪,现住敦化市。原告许国明诉被告黄明泉、陈丽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国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国明负担。审 判 长  迟平晶人民陪审员  李裕孙人民陪审员  历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