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和民初字第70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13
案件名称
许国明与黄明泉、陈丽雪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国明,黄明泉,陈丽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和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和民初字第700号原告:许国明,现住和龙市。被告:黄明泉,现住敦化市。被告:陈丽雪,现住敦化市。原告许国明诉被告黄明泉、陈丽雪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许国明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国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许国明负担。审 判 长 迟平晶人民陪审员 李裕孙人民陪审员 历 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雅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