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执字第3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李桂英与杨明顺赡养费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桂英,杨明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执字第389号申请执行人李桂英,女,汉族,1934年6月8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被执行人杨明顺,男,汉族,1963年2月4日生,云南省安宁市人,现住云南省安宁市×××。身份证号码:×××。本院在执行李桂英与杨明顺赡养费纠纷一案,安宁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03)安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杨明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桂英于2015年3月1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2013年、2014年稻谷共500公斤。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后,通过采取执行措施,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03)安民初字第46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洪审判员 徐树荣审判员 罗梅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道永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