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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浙丽执民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与浙江野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周建华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丽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浙江野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周建华,王敏珍,浙江八达五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浙丽执民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法定代表人:梁铁伟,行长。被执行人浙江野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法定代表人:周建华,董事长。被执行人周建华。被执行人王敏珍。被执行人浙江八达五金有限公司,住所地:缙云县。法定代表人:胡汉永,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支行与浙江野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周建华、王敏珍、浙江八达五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浙江野鹰电动车业有限公司的房地产、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被缙云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0月13日整体拍卖,所得款不足清偿抵押债务,其所有浙K×××××、浙K×××××、浙K×××××号小型汽车本院已查封,因下落不明而无法处置变现;被执行人浙江八达五金有限公司的整体资产于2015年1月14日被缙云县人民法院拍卖,参与分配款人民币49475.25元,已交申请人受偿;被执行人周建华、王敏珍所有的坐落于新建镇新南西街2号房地产(房产证号:缙房权证字第××号)、新建镇横街75号房地产(房产证号:缙房权证字第××号)、新建镇溪滨路128号房地产(房产证号:缙房权证字第××号)本院已查封,因土地性质为村集体土地目前难以处置。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先程序终结执行,待发现各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或车辆下落时再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浙丽执民字第4号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徐军平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邹剑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