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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思民初字第3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李松松与邱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思民初字第3235号原告李松松,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委托代理人高世明、杨为钟,福建方与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邱晓清,女,1977年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思明区。原告李松松与被告邱晓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蔡跃堂独任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该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应转为普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审判长吕云平审判员蔡跃堂人民陪审员林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冯莉平附件: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