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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朱欧平假释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株洲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欧平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株中法刑执字第491号罪犯朱欧平,男,1986年11月8日出生于湖南省双峰县,汉族,初中文化。现在湖南省茶陵监狱服刑。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12月14日作出了(2012)株石法刑初字第187号刑事判决,以犯诈骗罪,判处罪犯朱欧平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50000元(已缴纳10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南省茶陵监狱因罪犯朱欧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遵守监规,认为其确有悔改表现,于2015年4月7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开庭审理。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派员出庭,认为符合假释条件。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朱欧平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服从管教,遵守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积极参加劳动,较好地完成劳动任务,目前考核得分107.4分,2014年被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同时经居住地社区矫正机构调查评估,同意对其进行社区矫正。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提请假释建议书、罪犯思想汇报、犯人计分考核奖惩台帐、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双峰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朱欧平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八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欧平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限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7年3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红审判员 周继祥审判员 彭 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贺双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