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湛吴法黄民初字第123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孙三浩与孙阳坚、苏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三浩,孙阳坚,苏洁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吴川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湛吴法黄民初字第123号原告孙三浩,男,汉族,住吴川市。委托代理人林华贵,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嘉鼎,广东东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孙阳坚,男,汉族,住吴川市。被告苏洁芳,女,汉族,住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三浩诉被告孙阳坚、苏洁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孙三浩于2015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三浩撤回起诉。本案件受理费人民币6050.8元减半收取(即3025.4元),由原告孙三浩负担。审 判 长 龙 云审 判 员 骆伟生代理审判员 杨丹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郑卓成附相关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