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邵中民二初字第1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XX英与邹联运、邹黎、邹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英,邹联运,邹黎,邹怿
案由
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邵中民二初字第114号原告XX英,女,1973年10月11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建平,湖南伏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邹联运,男,1952年5月24日生,汉族。被告邹黎,男,1977年3月17日生,汉族。被告邹怿,男,1984年9月11日生,汉族。上述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袁旭昭,湖南九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XX英与被告邹联运、邹黎、邹怿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XX英于2015年5月30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XX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XX英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7592元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彭莎娜审 判 员 刘新军人民陪审员 傅雨新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徐 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