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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重庆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二审行政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重庆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王兴其

案由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年)》:第五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判 决 书(2015)渝五中法行终字第00115号上诉人(一审原告)重庆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杨家坪兴胜路**号负*层。法定代表人刘定,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游国熹,重庆江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科城路留学生创业园*栋。法定代表人邱晓东,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吴涛,该局工作人员。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兴其。委托代理人刘媛园,重庆渝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重庆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亿图物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九龙坡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九龙坡区人社局)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确认一案,不服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2014)九法行初字第00210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5年4月27日适用简化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亿图物管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游国熹,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社局的委托代理人吴涛,被上诉人王兴其的委托代理人刘媛媛,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亿图物管公司聘用王兴其为保安,负责对该公司进行物业管理的星韵苑小区露天停车场夜间巡逻。亿图物管公司对王兴其的工作职责、工作时间、劳动报酬均有规定,但未明确聘用期限。2014年5月13日20时30分许,王兴其在巡逻时受伤。经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医院、重庆市江津区杜市中心卫生院治疗,诊断为:右胫腓骨远端骨折伴踝关节半脱位。2014年6月16日,王兴其向九龙坡区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并提交部分材料。九龙坡区人社��于2014年6月17日受理王兴其申请后,向亿图物管公司送达了九人社伤险认举字(2014)149251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亿图物管公司提交了部分证据。2014年7月31日,九龙坡区人社局作出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4925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王兴其受伤属于工伤,并向亿图物管公司送达认定决定。亿图物管公司对该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撤销九龙坡区人社局作出的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49251号认定工伤决定。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九龙坡区人社局作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九龙坡区人社局受理王兴其提出的工伤认定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亿图物管公司与九龙坡区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故亿图物管公司认为九龙坡��人社局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亿图物管公司聘用王兴其履行保安职责,对该公司进行管理的小区停车场巡逻。虽然亿图物管公司聘用王兴其时未明确工作期限,但对工作职责、工作时间作出要求,王兴其接受该公司的管理,故亿图物管公司与王兴其存在劳动关系。对亿图物管公司述称与王兴其系临时雇佣关系的理由不予采纳。王兴其在工作时受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王兴其受伤应当认定为工伤。九龙坡区人社局据此认定王兴其受伤属于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予以支持。九龙坡区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相关证据,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了认定决定,并送达给了各方当事人,其具体行政行为符合法定程序。综上,九龙坡区人社局作出的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49251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亿图物管公司要求撤销该决定理由不能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亿图物管公司的诉讼请求。上诉人亿图物管公司不服,认为被上诉人王兴其只是临时顶替上诉人亿图物管公司请假的工作人员的工作,因此,上诉人亿图物管公司与被上诉人王兴其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王兴其的受伤不能认定为工伤。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无事实依据,适用法律错误;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工伤认定。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社局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社局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依据:1、《工伤认定申请表》;2、九人社伤险认受字(2014)149251号《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3、九人社伤险认举字(2014)149251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4、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49251号《认定工伤决定书》;5、《工伤认定文书送达回证》及国内特快专递邮件详情单;证据1-5拟证明九龙坡区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程序合法。6、公司基本情况,拟证明亿图物管公司具有用工主体资格;7、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医院CR摄片报告、重庆市江津区杜市中心卫生院住院病案首页、住院证、出院证,拟证明王兴其受伤及治疗情况;8、证人代洪容的书面证言及被告对代洪容的调查笔录;9、证人胡茂琴的书面证言及被告对胡茂琴的调查笔录;10、证人王群的��面证言及被告对王群的调查笔录;11、证人杨昌兰的书面证言,证据8-11拟证明劳动关系及王兴其受伤事实。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社局提交的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一)项,证明九龙坡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正确。上诉人亿图物管公司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一审法院提交并举示了以下证据:1、亿图物管公司申请证人周俊莲出庭作证。周俊莲陈述王兴其到亿图物管公司处顶替保安的工作,因有个保安请事假,对顶班时间未定,王兴其从2014年5月7日起上班,拟证明亿图物管公司与王兴其系临时雇佣关系;2、亿图物管公司申请证人王云惠出庭作证。王云惠陈述王兴其不是亿图物管公司的员工,该公司有个保安家中有事请假,周俊莲就叫王兴其顶替保安管理星韵苑小区露天停车场。王云惠在王兴其受伤当晚陪同王兴其到重庆市九龙坡区中医院就诊,拟证明王兴其不是该公司职工,双方是临时雇佣关系;3、手机录音文字材料,拟证明王兴其与亿图物管公司系临时雇佣关系。被上诉人王兴其未举示任何证据。经庭审质证,一审法院对证据作如下确认:九龙坡区人社局举示的1-6号证据材料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依法予以采信;王兴其庭审后提交7号证据病历资料原件,复印件经核对与原件无异,对7号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8-11号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予以采信。亿图物管公司举示的1-3号证据真实、合法,但不能达到其证明目的。经审查,以上证据已经一审法院庭审质证并随案移送本院。一审法院对证据的分析认定正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社局具有��出本辖区内工伤认定的法定职权和相应职责。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社局举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及快递单,工伤认定决定书及相关证据能够证明其履行了《工伤保险条例》所规定的受理、告知、调查义务,并在受理后的60日内作出了认定工伤决定符合法定程序。上诉人亿图物管公司为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用人单位,被上诉人王兴其在上诉人亿图物管公司负责夜间巡逻小区停车场的保安工作,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被上诉人王兴其在上诉人公司进行管理的星韵苑小区露天停车场巡逻时受伤。上述事实,有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社局举示的《工伤认定申请表》、《调查笔录》、证人证言、病历资料等证据在案予以佐证。因此,被上诉人王兴其受伤的情形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社局予以认定为工伤并无不当。综上所述,被上诉人九龙坡区人社局作出的九人社伤险认决字(2014)149251号工伤认定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其判决应予维持。上诉人亿图物管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诉讼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重庆亿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曾 平审 判 员  封 莎代理审判员  何小莉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贾罗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