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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36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邢安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陈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