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5-29
案件名称
刘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埇民一初字第02360号原告:刘某,男,汉族。被告:张某,女,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某起诉的请求,是依法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邢安灵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胡陈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