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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二中民终字第05390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赵建刚与北京京通安交通设施制作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终字第05390号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赵建刚,男,1985年11月16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互为原、被告)北京京通安交通设施制作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苑机场内。法定代表人张新京,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小亚,女,1983年12月5日出生,北京京通安交通设施制作有限公司职员。上诉人赵建刚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2014)丰民初字第174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赵建刚于2015年4月3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赵建刚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赵建刚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赵建刚负担5元(已交纳),由北京京通安交通设施制作有限公司负担5元(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5元,由赵建刚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洁代理审判员 庞 妍代理审判员 李 昂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戴可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