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民初字第1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朱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博民初字第1991号原告朱某。被告马某。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9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朱懋强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刘晖、人民陪审员朱其森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书记员钟善光担任记录。原告朱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朱某诉称,原、被告于2005年在深圳打工相识、恋爱,双方于××××年××月××日自愿到博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由于双方婚前缺乏了解便草率结婚,婚前感情基础薄弱。婚后,被告在原告家生活,期间,被告染上赌博恶习,由于赌博输了钱,常骗原告家人要钱,原、被告常常为此争吵,造成双方不堪同居生活,且双方没有生育小孩,婚后感情较差。从2006年起,原、被告开始分居。为此,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博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3年11月11日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此后,原、被告仍然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原、被告没有任何联系,也没有履行过夫妻义务,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原告朱某对其陈述的事实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的证据有:①原告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原告主体适格;②被告身份证复印件1页,证明被告主体适格;③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朱某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1页、马某申请结婚登记说明书1页、持证人为朱某、马某的结婚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合法;④原告家庭户口簿复印件1份5页,证明原告家庭成员关系;⑤(2013)博民初字第1274号民事判决书原件1份,证明原告因夫妻感情破裂,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的事实。被告马某未作出书面答辩,也未出庭参加诉讼。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有:①于2014年10月15日向朱某娜做的调查笔录1份1页;②于2014年10月15日向陈某华做的调查笔录1份1页。经开庭质证,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无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及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马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已放弃答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朱某提交的证据①②③④⑤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且原告对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无异议,故本院对原告提供的证据及本院依职权调查的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综合全案证据和庭审笔录,本院确认如下法律事实:原、被告于2005年在深圳打工相识,双方于××××年××月××日自愿到博白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原、被告双方回到原告家生活,一年后,原、被告因生活琐事争吵,被告自行离家。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博白县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原、被告离婚;判决后,原、被告仍无法和好,不履行夫妻义务。2014年9月17日,原告再次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本案审理期间,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根据诉、辩各方的意见,归纳本案争议焦点为:原、被告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婚后,因生活琐事争吵,未能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告于2013年6月4日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本院于2013年11月11日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仍无法和好,分居满1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2条、第7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朱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朱某自愿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上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收款单位:玉林市财政局;帐号:20×××77;开户行:农行广西玉林分行营业部),逾期不交也不提出免交、缓交申请的,则按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朱懋强代理审判员 刘 晖人民陪审员 朱其森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邱文成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