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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确民金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胡井田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确民金字第00069号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魏钢,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马春雷。系原告工作人员。特别授权代理。被告胡井田,男,1979年5月17日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井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河南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魏雪雁审 判 员  姚建刚人民陪审员  赵秋花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栗 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