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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即执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30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与贾永杰、王永春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贾永杰,王永春,青岛顺兴加油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即执字第511号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住所地即墨市振华街51号。负责人王君红,行长。被执行人贾永杰。被执行人王永春。被执行人青岛顺兴加油站,住所地即墨市龙泉镇石门村。法定代表人王永春,站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青岛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即墨通济支行与被执行人贾永杰、王永春、青岛顺兴加油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578.92元,本院于2015年4月30日将案款发放给申请执行人,该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出具的(2011)即商初字第15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春波人民陪审员  殷梦鹃人民陪审员  宋 晨二〇一五年四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月笙 搜索“”